一起以“师徒关系”为幌子,掩盖劳动关系事实本质,剥夺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案件,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运用法律的手段,突破道德层面的约束,维护了劳动者正当的合法权益,终于在近日尘埃落定,为该起仲裁案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据悉,2017年7月28日,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了一起师徒之间的劳动纠纷。原来,2015年4月,申请人徐某受被申请人临澧县某电脑经营部招聘,在被申请人技术部从事电脑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提成,并以经营者父亲帐户名义每月按时支付。工作期间,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的考勤及排班表,按时上下班,并按经营者的电脑职员管理系统,录入为经营者正式职员,接受被申请人正常工作上的管理。2017年3月9日下午,申请人在电脑经营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6天。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只支付了申请人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为此,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中发现,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的关系产生于2009年下半年,徐某的叔叔请求该负责人收徐某作徒弟,徐某学习2个月后因故自行离开外出打工。2014年8月,徐某及其父亲再次恳求该负责人收其为徒,当时店里本不缺少人手,但该负责人碍于人情,只好将对电脑安装与维修业务一窍不通的徐某收为徒弟,并约定其学成后单独开业。由于店小无法管食、宿,每月为徐某支付一点生活、住宿、出差伙食补助费等,在店里两者之间一直是师徒之称。2017年3月9日下午,在店里搬运进货时,徐某不小心摔伤,该负责人立即将其送医院救治,并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事后,徐某向该负责人要求高额补偿费未果,遂告之该负责人,要断绝师徒关系,并将该负责人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该负责人称悔不该收这个徒弟。被申请人认为依据2006年8月1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个体工商户的师傅与徒弟之间的关系,即雇佣劳动关系。
据了解,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核定的事实,仲裁庭认为:该解释所说的个体工匠与学徒,是指传统手工业师傅带徒弟模式,一般没有工商注册登记。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个体工商户,是适格的用工主体单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学习的技术是其为被申请人工作所需的基本技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营者虽以师徒相称,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学习相应技术的同时也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正常劳动,给被申请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被申请人亦按月给申请人发放了一定的劳动报酬,并对申请人进行考勤管理,申请人违反上班纪律后还要受扣除工资的处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的工作主要是电脑、监控的安装与维修工作,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从以上情形可以看出,双方的情形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被申请人的辩解意见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的师徒关系而是法律关系明确的劳动关系。
2017年9月20日,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非终局裁决,裁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15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0月,申请人徐某向临澧县工伤保险处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据悉,工伤认定后,申请人徐某可做伤残等级鉴定,再根据鉴定等级计算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享受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