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骑手刘某配送货物过程中碰撞李某,致李某造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判断骑手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案子登上热搜。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给李某造成的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刘某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某系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外卖配送员,双方雇佣法律关系事实存在,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友热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具体能得到哪些保护?
为此,记者咨询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了解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既有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也有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未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履行用工责任。第二种情形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部分工作自主性强、工作时间相对自由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上线工作提供劳动的过程,要遵守平台企业确定的算法和劳动规则,受其管理。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但双方之间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要求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第三种情形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由从业的,如淘宝店主等,这些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下一步,我省将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分级分类强化指导,加强宣传服务引导,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合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新闻多一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哪些人?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其中,既有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既有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既有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也有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