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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说法(10) | 员工被安排“996”,公司却拒付加班费?“加班需审批”不是理由!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4-01-30 09:22

想必大家近期的目标

可能会出奇地一致

短期:等周末

长期:等春节假期

这样一想

生活瞬间就有盼头了是不是

不过假期的事儿且再等等

我们日常上班过程中

还有会有被安排加班的情况

有的单位规定加班前需提交加班申请

但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

能否认定劳动者的加班事实呢?

这班难道就白加了吗?

今天,和人社君一起进入

小法说法第(10)期

基本案情

贾某于202112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贾某入职后,按照某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并按照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公司未予以审批通过。

202211月,贾某与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贾某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贾某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贾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公司未审批通过加班申请,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贾某加班费。

许多小伙伴在发生劳动争议时

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

感觉不知所措、无所适从

导致劳动权益被侵害

不要慌

大家一定要了解好《劳动合同法》

知法懂法才能用好法

请放心

法律面前,不容"豪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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