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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6-09-30 20:47
  • 索引号:430S00/2026-054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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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6〕2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档案局

2026年9月1日

湖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评价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方法的能力等;对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评价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等。

第四条档案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五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档案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湖南省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档案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档案系列职称评审。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能力和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管理员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二)助理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5.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

(四)副研究馆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五)研究馆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第八条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档案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层级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的,可转评同层级档案系列职称,转评前后任职资历可连续计算。

第十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和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管理员评价标准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以及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第十三条助理馆员评价标准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以及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较好完成所承担的档案工作,积极为档案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馆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1.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有效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备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制定档案工作方案。

4.能够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二)业绩条件

1.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匠型”人员专业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学术型”人员专业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4)项中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参与编辑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相关著作1部以上。

(3)参与档案科技项目,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七)或省部级以上项目(排名前九)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参与的档案科技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4)参与制定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十五)或省级、市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九)1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5)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

(6)参与档案修复项目1项以上,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参与档案资料汇编、书籍出版、展览筹办、多媒体作品制作等编研工作1项以上,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7)参与研发档案用具、产品等1项以上,成果获得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8)参与撰写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1篇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档案主管部门采纳。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相应评价分值。

(1)参与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等,通过档案主管部门验收。

(2)参与档案工作创新项目、试点项目等,通过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验收,或入选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工作创新案例;或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得到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参与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评价达到省二级以上。

(3)参加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竞赛、技能比武、征集活动等,获得县处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以上三等奖以上。

(4)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档案专业课程;或参加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项目评审、建设项目验收、业务建设评价等工作。

(5)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入选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的档案专家、工匠型人才、青年业务骨干。

第十五条副研究馆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1.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系统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3.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对档案工作开展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具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1.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匠型”人员专业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学术型”人员专业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4)项中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档案科技项目,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五)2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项目(排名前七)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档案科技项目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九)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七)1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5)主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1项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或主持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

(6)主持档案修复项目1项以上,成果获得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主持档案资料汇编、书籍出版、展览筹办、多媒体作品制作等编研工作1项以上,成果获得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7)主持研发档案用具、产品等1项以上,成果获得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作为主要发明人之一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8)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1篇以上,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档案主管部门采纳。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相应评价分值。

(1)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等,通过档案主管部门验收。

(2)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档案工作创新项目、试点项目等,通过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验收,或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档案工作创新案例;或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得到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评价达到省一级以上。

(3)参加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竞赛、技能比武、征集活动等,获得县处级一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三等奖以上。

(4)在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档案专业课程;或担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档案学相关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师;或参加市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项目评审、建设项目验收、业务建设评价等工作。

(5)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记功奖励;或入选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定的档案专家、工匠型人才、青年业务骨干。

第十六条研究馆员评价标准

(一)工作能力条件

1.深刻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全面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将档案工作与所在单位、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发挥引领与示范作用,得到业内认可。

3.能够创新性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定和发展规划;针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可行的研究和解决方案;具有较强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技术成果,提出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副研究馆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1.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匠型”人员专业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学术型”人员专业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4)项中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2)独著或合著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档案科技项目,市厅级项目(排名前三)2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项目(排名前五)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档案科技项目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七)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五)1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5)主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2项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或主持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4项以上,并正式印发实施。

(6)主持档案修复项目1项以上,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主持档案资料汇编、书籍出版、展览筹办、多媒体作品制作等编研工作1项以上,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

(7)主持研发档案用具、产品等1项以上,成果获得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作为主要发明人之一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

(8)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解决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的技术方案、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1篇以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档案主管部门采纳。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相应评价分值。

(1)主持完成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信息系统建设等,通过档案主管部门验收。

(2)主持档案工作创新项目、试点项目等,通过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验收,或入选国家档案局档案工作创新案例;或档案工作先进经验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书面认可;或主持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档案主管部门评价达到省特级。

(3)参加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档案业务竞赛、技能比武、征集活动等,获得市厅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二等奖以上。

(4)在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中讲授档案专业课程;或担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档案学相关专业兼职或实习指导教师;或参加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项目评审、建设项目验收、业务建设评价等工作。

(5)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或入选国家级档案专家(含储备专家)、工匠型人才、青年业务骨干。

第十七条档案专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信息获取与学习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卓越业绩、作出突出贡献且业内认可,近3年连续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的业绩条件

(一)破格申报馆员

除具备馆员正常申报的业绩条件外,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档案科技项目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九)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七)、市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五)1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省内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档案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

除具备副研究馆员正常申报的业绩条件外,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档案科技项目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七)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五)1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3.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试点项目,经国家档案局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档案相关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三)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除具备研究馆员正常申报的业绩条件外,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档案科技项目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档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五)或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三)1项以上,并正式发布实施。

3.主持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3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试点项目,经国家档案局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档案相关发明专利4项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的。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奖项或其他材料,存在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情况的。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及现职称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申报人员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应实施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二)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的,应扣除全脱产学习时间。

(三)主持(或主要负责人):指项目(工作)的总负责人,排名第一;主要参与人:指在项目(工作)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的人员;参与:指参加项目(工作)全过程并承担次要、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的人员。排名的认定以项目(工作)任务书、报告、证书等所列参加人员名单及其排序为依据。

(四)省部级:指省委、省政府,国家档案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市厅级:指设区的市(州)委、市(州)政府,省档案局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处级:指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设区的市级部门。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类别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包括在电子期刊、增刊(包括有条码)、论文集(含有书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无正式刊号)上发表的论文。对档案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性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公开出版的著作: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具有ISBN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的学术著作。学术著作内容应与档案专业相关且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六)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各相关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级专项计划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管理职能部门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市厅级项目:指省直厅局和各市(州)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

科技成果奖:指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上述下达项目任务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授予的奖项。获奖情况的认定以正式获奖文件及包含获奖者姓名的获奖证书为依据。

(七)国家级表彰奖励: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奖励等;省部级表彰奖励:指省委、省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及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奖励等;市厅级表彰奖励:指市(州)委、市(州)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及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的表彰奖励等;县处级表彰奖励:指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以及设区的市级部门面向全市该行业领域的表彰奖励等。

(八)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执行。

(九)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2项以上”含2项。

第二十六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任职年限计算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湖南省档案系列职称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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