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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6-09-30 20:39
  • 索引号:430S00/2026-05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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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6〕1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家协会,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作家协会

2026年8月26日

湖南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

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以下简称“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和文学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文学创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作品质量和社会效益。坚持人民评价、专家评价与市场检验相统一,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

第三条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称属于艺术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文学创作、三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文学创作。

第四条对我省从事文学创作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在湖南省就业的外籍和港澳台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专业职称评价。

第六条对主要在文学网站及新媒体平台上发表作品的申报人员,其职称评价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职责。

第八条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四级文学创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满3年。

4.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二)三级文学创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3.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4年。

(三)二级文学创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2年。

3.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四)一级文学创作

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后,从事文学创作满5年。

第九条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文学创作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层级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的,可转评同层级文学创作专业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及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四级文学创作

(一)专业能力

1.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文学素养,有比较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初步具备从事文学创作的能力,掌握文学创作的基本技巧。

(二)业绩成果

在公开发行的文学艺术类期刊、报纸副刊发表(含转载,同一作品发表、转载取当中级别最高者,按1篇计数,下同)文学作品(含文学评论、文学理论、文学史研究,下同)不少于5篇,其中在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

第十四条三级文学创作

(一)专业能力

1.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文化修养,有丰富的生活积累。

2.创作技巧比较熟练,有较强概括生活的能力。

3.在读者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四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1篇,或在国家级报纸副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5篇。

2.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类期刊或报纸副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5篇,其中在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不少于2篇。

3.在其他公开发行的文学艺术类期刊或报纸副刊累计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10篇,其中在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不少于5篇。

4.公开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1部。

第十五条二级文学创作

(一)专业能力

1.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文艺理论修养,文学创作经验较为丰富。

2.能形成个人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较深的研究,能总结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创作能力较为突出,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业绩成果

1.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4篇。

(2)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2篇,且在国家级报纸副刊发表不少于10篇(国家级期刊与国家级报纸之间不能按比例换算,下同)。

(3)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2篇(或在国家级报纸副刊发表不少于10篇),且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类期刊、报纸副刊发表不少于10篇(其中文学艺术类期刊不少于5篇)。

(4)公开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不少于1部。

2.取得三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市(州)级以上文学奖项。

(2)对其文学作品专题评介文章(含个人创作综论)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类期刊或报纸副刊发表。

(3)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省级以上文学刊物转载,并产生一定影响。

(4)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学选本。

(5)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转化为其他艺术门类公开发行,并产生一定影响。

(6)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六条一级文学创作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创作技巧,有丰富的文学创作经验。

2.有独特的文学创作风格,对文学创作有系统、深入的研究,能系统论述自己的创作成果和实践经验。

3.创作能力突出,代表性作品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力,有较高知名度。热心扶持文学新人。

(二)业绩成果

1.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6篇。

(2)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4篇,且在国家级报纸副刊发表不少于10篇。

(3)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4篇(或在国家级报纸副刊发表不少于10篇),且在省级以上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不少于8篇。

(4)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4篇,且公开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不少于1部。

(5)公开出版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不少于2部。

2.取得二级文学创作职称以来,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获得省级以上文学奖项。

(2)对其作品专题评介文章(含个人创作综论)在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或国家级报纸副刊发表。

(3)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省级以上文学选刊转载,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

(4)文学作品入选国家级文学选本。

(5)文学作品被转化为其他艺术形式公开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一定影响。

(6)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被翻译成外国文字介绍到国外,并产生一定影响。

第十七条文学创作专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至少有1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破格申报各层级职称的业绩成果要求如下:

(一)破格申报三级文学创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州)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图书类)。

2.获得市(州)级以上文学奖。

(二)破格申报二级文学创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图书类)。

2.获得省级以上文学奖。

3.获得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获奖成果限文学评论、文艺评论、文学理论研究、文艺理论研究、文学类出版等文学创作及研究领域)。

(三)破格申报一级文学创作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图书类)。

2.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中的1项。

3.累计获得省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图书类)、省级最高文学奖合计3项及以上。

4.获得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类奖项(获奖成果限文学评论、文艺评论、文学理论研究、文艺理论研究、文学类出版等文学创作及研究领域)。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的。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奖项或其他材料,所提交作品存在剽窃、请他人代写、使用AI创作等造假情况的。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职称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及现职称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结案,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作品造假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因此获得的权益,应一并予以取消。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申报人员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应实施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相关概念或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字样的,均含本级或该数量,如“2年以上”含2年。“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不含副省级城市;“市(州)”指副省级城市、地级市、自治州,不含县级市。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三)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当年,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

(四)本办法所涉及期刊、报纸、图书均为公开发行或正式出版。公开发行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登记、持有以CN开头的国内统一刊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或《报纸出版许可证》,可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订;正式出版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出版,取得ISBN书号,完成图书在版编目(CIP)备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五)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指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相当单位主管或主办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管理的文学艺术类期刊。在国内公认的高水平文学刊物上发表的文学作品,在业绩认定环节可参照国家级文学艺术类期刊刊发成果的标准执行。

(六)省级文学艺术类期刊: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直属部门(单位)主管或主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构管理的文学艺术类期刊。

(七)国家级文学选本:指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相当单位组织编纂、审定、出版的文学选本。

(八)省级文学选本: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文联、作协等省级机构组织编纂、审定、出版的文学选本。

(九)本办法中所提及奖项,均指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设立,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各地出台的文艺评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奖项。

第二十六条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年度接收申报材料之日,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湖南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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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作家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系列(文学创作专业)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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