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3〕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现行费率低于1.8‰的,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四、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报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