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登记征缴岗位受理并审查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以下资料(含原件和复印件):
1.参保申请报告;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表》;
3.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等核准执业证照或机构成立的法律文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社保专管员的身份证;
7.申请人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前已参加其它某项社会保险险种的,需提交该险种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单位还需提交能够确定其隶属关系和组织架构的证明文件。登记征缴岗位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告知申请人10 个工作日后到本岗位领取结果;确认申请人不属于本经办机构登记管辖,或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理由。
(二)审批
登记征缴岗位拟制《关于核准XXX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复函》,经登记征缴部门(仅有离退休人员的单位经离退休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参保登记资料,按规定程序呈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审批。登记征缴岗位对申请人的参保登记申请未批准的,应及时写出说明和反馈办理结果,并将申报资料退回。
(三)录入
登记征缴岗位对经批准同意登记的,在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人的登记信息,并将参保登记资料(包括《核准登记的复函》)移送稽核监督岗位。
(四)复核
稽核监督岗位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参保登记资料,在信息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登记信息予以复核确认。调取生效的登记信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两份后,将参保登记资料返回登记征缴岗位。稽核监督岗位发现录入信息有误的,将参保登记资料退回登记征缴岗位。
(五)发放参保登记表
登记征缴岗位在两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将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核准登记的复函》发放给申请人,将另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参保登记资料移送资料存档岗位。
(六)资料存档
资料存档岗位核对参保登记资料,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