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94号提案的答复(湘人社提函〔2018〕109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9-26 08:22
湘人社提函〔2018〕109号
滕军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我省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建议》(第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原工商业者是重要的统战群体,建国初期,他们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照顾好原工商业者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好面临的困难,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财政的保障范围。2006年,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39号),对原工商业者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生活困难补助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文件要求,省财政从2006年起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要求的生活困难的原工商业者按每人每月150元予以补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关于提案中提高补助标准的建议,我们认为:
1、目前,与我省统战口其他困难群体相比,原工商业者困难补助标准处于中等水平,如提高标准,可能引起统战口其他困难群体的不平衡。经与周边省份电话联系,湖北省对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在每年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时予以倾斜,每人每月增加10元;安徽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均表示未出台过相关补贴政策。建议由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等部门牵头,对其他省份的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办法及我省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人数和情况进行调研,在考虑我省统战口其他困难群体相对平衡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将积极予以配合。
2、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对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有明确规定,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补缴。2017年1月1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缴纳期间,不再补缴。曾经在企业工作过,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到参保地或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符合条件的原工商业者,可按照文件精神,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3、《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个人只有在履行缴费义务之后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国家还针对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建议可向民政部门咨询了解低保的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14日
联 系 人:李楠
联系电话:0731-84900031(电话兼传真)